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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麓师范学校章程 (2017年5月23日制定 2022年12月16日修改)

时间: 2023-02-20 21:40:52  来源: 校办公室   作者: 黄麓师范学校   点击: 


序    言

 

黄麓师范学校是著名爱国将领张治中先生于1928年创办的一所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的师范名校,历经90多年风雨,学校始终坚持张治中先生“教育兴国”理想,秉承陶行知先生“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教育理念。学校于民族危亡之际,致力于乡村复兴、教育救国,是本地区民族救亡运动的思想策源地;建国后,学校秉承优良传统,坚持特色办学,为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输送了大批优秀专门人才,是初中等教育师资的摇篮。

学校是国家幼儿教育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合肥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合肥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重点学校,安徽省学前教育专业联盟成员单位,合肥市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省文明单位,市平安校园、花园式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等级学校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黄麓师范学校;简称为黄麓师范;英文译名为“Huanglu Normal School”,英文缩写为“HLNS”。

住所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镇;网址:https://www.hlsfxx.com。

第三条 本校由合肥市教育局举办,经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校合作举办“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管理干部培训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本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

第五条 本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学生成才,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办成高层次职业技能型院校。

发展愿景:特色立校,内涵发展,提质升格。

教育理念: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办学追求: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学生的人生出彩导航,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人才。

办学目标:“两手抓”、“六个一”。即:一手抓升学、一手抓就业;一颗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红心;一手漂亮的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简笔画;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一个健康的身体;一副文明礼貌的外表,一项才艺特长。

中长期发展目标:品质立校,特色强校,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敬勇诚毅(敬以待人,勇以行义,诚以存心,毅以立志 )

校风:勤奋、文明、求实、创新。

学风:乐学、善思、勤勉、超越。

教风:尚学崇德、爱生精进。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歌:《黄麓少年》

“巢湖宽,黄山高,云绵绵,浪滔滔,自然是吾师,万众皆同胞,人人教我,我教人人,愿与大家向上进步共学好;敬勇诚毅,吾校之宝,敬勇诚毅,人生之宝,从此建设,从此教育,复兴农村,复兴民族,哪怕艰难和辛劳;衣食住行,与民同乐,礼义廉耻,与国永保;中国少年,黄麓少年,记取,记取,人生至乐,和合与创造。

校徽:

黄麓师范学校章程  (2017年5月23日制定 2022年12月16日修改)(图1)

校徽为两个同心圆组合,圆心图案为帆和水组合,取“厚德载物、扬帆远航”之意,意为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徳蕴古润,培养真学真人。帆为H变形,水形为S变形,“HS”为黄师两个首写英文字母,校徽主体色调为红蓝两种颜色组合,两个同心圆及校名为红色,象征着热情、活力、乐观、勤奋, 传递出民族风貌;蓝色象征智慧、开阔、博大。“黄麓师范学校”取自创办人张治中先生题词“黄麓学校”字样。

校刊:《作育光辉》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黄麓师范学校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5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黄麓师范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本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由团组织领导,开展活动由团组织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室、招生就业办、继续教育中心、保卫处、财务室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十九  条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融为一体,把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把社会责任感教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治教育,高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1)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本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系部管理机制以适应学校可持续发展;(2)实行班级授课制;(3)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4)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5)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6)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五)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修满规定学分,思想品德评价、实习鉴定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素质评价、专业知识评价和专业能力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一)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由财政按照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全额补助。同时未享受国家免学费的城市户口学生享受市级免学费,标准同类学校同专业的国家免学费标准。

(二)国家助学金: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三)励志奖学金:制定《黄麓师范学校校级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在中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中专在籍在读学生中实行励志奖学金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逐步改善教职工交通、就医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任何资产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无权自行处置学校的资产。学校的资产报废报损,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置。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使用部门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对学校资产进行转让和变价出售。经批准的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学校党委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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